官員“禮尚往來”或入刑 有人擔心受賄官員以此脫罪 有人擔心不近人情 學者建議嚴格界定相關條件
  一直以來,官員收受禮金如何定罪的問題困擾著我國的司法界。“收受禮金罪”的設立,能有效堵上節日腐敗、婚嫁腐敗、生日腐敗等漏洞,但是同時也有網友擔心“收受禮金罪”會異化成為行賄受賄罪的減刑版。
  文、表/記者曹曉陽(除署名外)
  禮金問題早有規定
  只收禮金不“辦事”不算受賄
  9月27日,以賄賂案件的刑事辯護為主題的“2014大成刑事論壇”在北京舉行。在會上,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透露,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擬設置“收受禮金罪”,以解決對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。
  實際上,黨紀中對“禮金”問題早有規定,包括展銷會贈品、中秋月餅、生日禮物在內的一切形式的禮品都被列入禁收名單。此後隨著行賄方式的增多,名單中又列入了購物券、債券、股票等。如《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》和《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》中專門就黨員幹部收受禮金問題進行了規定,並嚴格禁止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便利,接受他人現金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,為他人謀取利益,構成犯罪的,應受到法律追究。根據現行規定,官員只是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,視情節輕重受黨紀、政紀處分。
  而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。這意味著,除了“索賄”,還必須滿足“為他人謀取利益”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。據新華社報道,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4月11日公佈的65起案件中,超過7成的落馬官員有受賄行為。受賄罪成了落馬官員涉及最多的罪名。
  收受禮金為何入罪?
  受賄罪門檻較高 部分案例難歸類
  正因為受賄罪的門檻相對較高,因此在司法實踐中,一些受審官員刻意避重就輕,將受賄行為歸結為禮金問題,並以“禮尚往來”為由為受賄索賄辯護,妄圖逃避法律責任。如今年6月受審的海南省漁業廳捕撈處原處長林中興涉嫌受賄300餘萬,在庭審現場,就辯稱“禮金”不算受賄;原北京市通州區原區長助理、建委主任仇春利14年受賄867萬餘元,他在庭上也辯稱“收的都是過節零散禮金,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私利”。
  刑法學家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教授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,在司法實踐中,官員收取大額禮金,送禮者雖然沒有明確請托事項的情況下,只要送禮者和收禮者存在職務上的管理關係,就可以認定為是受賄罪。比如,下級過年時給上級送慰問金,煤老闆給安監局的領導送禮。但是也有學者擔心,將所有收取禮金的行為都視為受賄,可能造成打擊範圍擴大,將正常“禮尚往來”入罪。
  對此,陳興良教授在會上表示,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擬設置“收受禮金罪”。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,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、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,都可以認定為此罪。收受禮金罪在量刑上比受賄罪輕。
  禮金
  展銷會贈品、中秋月餅
  生日禮物在內的一切形式的禮品
  購物券、債券、股票等
  聲音:
  是否會重罪輕化?
  節日腐敗、婚嫁腐敗、生日腐敗等,目前已經成為不少官員利用人情斂財的新形式。重慶市司法局原局長文強面對受賄指控,就曾在法庭上辯護“很多錢都是朋友和下屬拜年及祝壽的禮金,不能算受賄。”
  據媒體統計,去年包括中石油在內的10起窩案,357名涉案官員受賄主要為節日禮金。而在中央巡視組對地方的巡視工作中,包括江西、河南等不少省份都被通報“傳統節日收送紅包禮金的情況依然存在”。對此,反腐專家李永忠認為,在市場經濟下,權力含金量增加,一些公職人員巧妙地借助傳統節假日,將受賄淡化或者弱化為人情交往,以規避犯罪。
  收受禮金罪的設立,恰好彌補了受賄罪所不能覆蓋和監管的區域,但是也有不少網友對此表示了不同的看法。青年作家翟文龍對此表示:“收受禮金罪是否容易造成重罪輕化?因為收受禮金罪只不過以解決向官員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,這一罪名並不是受賄罪,在量刑方面也要比受賄罪輕很多,一些犯了行賄受賄罪的官員,如果被認定為收受禮金罪,這豈不是罪刑輕了很多?”更多網友擔心“收受禮金罪的設立能否一視同仁、收受多少禮金可入罪”等問題。
  對此,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:“大家的擔心不無道理,收受禮金罪在司法設定上如果設立不當,會造成處理過輕或過重的矛盾。有必要輔以配套措施加以釐清,比如規定婚喪喜慶桌數和禮金上限、防止出現隱形送禮等做法。”
  法官:沒必要設新罪 可用好現有規定
  長期在一線從事職務犯罪審判工作的劉明(化名)認為設立收受禮金罪完全沒有必要。他說,收受禮金問題,紀委早有規定,對於官員收受禮金但尚不構成受賄的情況,紀委完全可以查處,對其開除公職。“官員被開除公職,代價是很大的,有時候這比刑罰更管用。如果入罪,又要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去辦案。”
  另一名刑庭法官張清(化名)則說,目前司法實踐中,對於收受禮金,又存在職權隸屬關係或職權制約關係的,達到一定金額,即使請托事項不太明確,也按照受賄來處理。現在設立收受禮金罪,張清分析,這是出於對腐敗零容忍的態度,但他希望打擊面不要過寬。張清說,現在經濟發展越來越快,立法應該要兼顧到社會發展情況。“以前80年代有1萬元就很了不起了,但現在在大城市,月薪1萬元都過得很勉強。中國是人情社會,設立這個罪名時要註意分寸和尺度。”
  (文/記者林霞虹)
  律師:設新罪要嚴格規定犯罪構成要件
  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志軍贊成設立收受禮金罪。他說,官員收受禮金黨紀上一直都是禁止的。但在法律上,沒有明確規定。
  王志軍說,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,收受禮金的行為實際上被歸納到受賄罪里了。“只要在擔任相關職務期間,婚慶、生日、節假日收的錢,都累計進入受賄金額了。”王志軍舉了一個例子說,“前幾年某國企老總李某,在擔任老總七八年的時間里,手下送好煙好酒,總共加在一起4萬多元,被定受賄罪判了刑。”
  王志軍認為,李某的情況作為受賄罪來處理過於嚴格了。中國是個人情社會,講究禮尚往來,對正常社交的小數額的贈送來往,如果一刀切都作為犯罪來算,不近人情。因此,他認為,如果設立了收受禮金罪會區別對待。
  “法國和德國的刑法也有收受禮金罪。但是他們的犯罪構成要件很嚴格。”王志軍說,法國和德國的刑法規定,收受禮金罪必須滿足:禮金數額一次性要達到一定數額,而不作累計計算;收受禮金的行為要與職務有關係,會影響到正常職務的履行。他建議,我國刑法設立收受禮金罪對其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嚴格限定,比如條件怎麼設定,數額怎麼計算,都應該嚴格界定。他認為,犯罪客體是否侵犯到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廉潔性是關鍵,如果沒侵犯廉潔性,則不應當入罪。
  有評論擔心,如果設立了收受禮金罪,將來官員辯解時會避重就輕,稱自己只構成收受禮金罪,而不構成受賄罪。對此,王志軍說,只有將收受禮金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規定細緻才能避免這個問題。(文/記者林霞虹)
  國外這樣對待
  官員收受禮金
  美國
  超305美元要上繳
  政府工作人員收受外國贈送的禮品價值不得超過305美元(約2440元人民幣),超過這一數額應在60天內交給政府部門。同時規定,下級不得向上級送禮品,違反者將被開除。如果收受禮品總價值超過7000美元(約5.6萬元人民幣),將對其處以3倍的罰金,並可判處15年以下監禁。
  新加坡
  超50新元需購買
  公務員在任職之初必須申報個人財產情況,且每年都要申報一次。同時規定,公務員接受禮品金額不得超過50新元(約250元人民幣),超過部分必須上繳或個人出資買下。
  加拿大
  無權收禮
  政府官員無權收受任何禮品,所有收受的禮品都需要個人花錢買下。違反這一規定將被追究法律責任。
  德國
  超50歐元受罰
  官員收受禮品價值不得超過50歐元(約500元人民幣),否則要受到警告、嚴重警告、開除公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分。
  法國:
  限額35歐元
  官員接受禮品最高限額為35歐元(約350元人民幣),超過部分必須歸還贈送者,否則將受到法律處罰。  (原標題:收受禮金罪的“標準”是多少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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